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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檢送「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」及「考績
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」各1份(如附件),請
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法務部109年2月7日法廉字第10905000510號函辦理。
二、按法務部前於109年1月2日召開「公職人員獎勵案件及獎勵
金發放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之研商會議」,
決議停止適用該部108年11月13日法授廉利字第
10805008720號函部分內容。爰此,本府108年11月19日基
府政預貳字第1080169178號書函說明二所述「本法第2條所
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
之簽辦、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,均應自行迴避。」
有關獎懲案之簽辦程序,與旨揭「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
避執行疑義說明」項次一說明(二)不符部分,亦停止適
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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