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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、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4條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4月19日環署廢字第1050030114號函辦理。
  2. 自94年起推動垃圾強制分類,民眾排出垃圾時應先做好垃圾分類工作,違者依廢棄物清理法處新台幣2,400元以上6,000元以下罰鍰。請依下列方式執行:
    • (1)一般廢棄物應分類為資源、一般垃圾及廚餘,並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、地點及作業方式,送交執行機關或受託機關清理。
    • (2)社區、機關、學校及其他事業單位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、處理機構清運者,仍應將垃圾分類後排出,執行機關可於清除機構清除集中貯存點稽查垃圾分類情形。
    • (3)民眾投入垃圾車投置斗之一般垃圾,隨機破袋檢查是否夾雜資源垃圾及廚餘。
    • (4)加強學校、社區環境教育,將垃圾分類觀念落實於生活並能身體力行,期透過宣導,將垃圾強制分類理念推廣各家戶、社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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